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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拍賣土地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率應如何
辦理,有何限制?
答:因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故為保障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為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拍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土地面積都市土地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3)自用住宅基地上房屋評定現應超過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同時出售多筆自宅用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答:(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同一天訂定買賣契約,並在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且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
,並均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同時享有按百分之十稅率課徵之優惠。
(2)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其中一筆土地被法院拍賣,另一筆土地售與他人,拍定日與訂約日為同一天,並同日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及卌四條規定者,也可同時按百分之十稅率計課。
三.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辦理重購退稅應符合那些規定?
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且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者,得向稅捐處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舉例如下:
情況1.出售土地地價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重購土地地價300萬元,已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可全部退還。
情況2.出售土地地價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重購土地地價195萬元,僅可退 還不足支付款部分10萬元。
情況3.出售土地地價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重購土地地價150萬元,因無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情事.不符退稅規定無法退還。
四.農地移轉與自然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辦理。
答:農業用地轉移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除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及檢附契約書、戶籍資料影本
外,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核發辦法』規定,由當事人先向農業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再持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