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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工具經監理單位自動吊、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路應否課徵使用牌照稅?
答:交通工具如逾檢等情事經監理單位自動吊、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路,除查獲當年度應責令補稅外,其餘年度除能提出被扣押、損毀、失竊而未使用期間之證明外,仍應予以補徵稅款,並應處以應納稅款二倍罰鍰。
二.使用多年老舊汽車,自行噴上「農用」字樣,並將牌照寄回監理單位是否適法?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牌照稅,因此老舊汽車自行噴上「農用」之車輛仍有未稅使用公路之事實,即應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三.使用牌照稅如有重溢繳案件,應如何辦理?
答:應檢具車主身份證、圖章、重複繳稅的繳款書正本,如係溢繳稅款並應附監理單位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至稅捐稽徵處辦理退稅手續。若退稅額在二千元以下申請人親自至本處辦理
即可退現金,或以郵寄退稅公庫支票至申請人處。
四.汽機車已早報廢或遭竊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工具中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而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因此經報廢或遭竊車體已不存在,納稅人應依規定檢具車籍資料及警察單位報案等證明文件,向高雄區監理所,申報報廢或被竊車輛報停手續,自將停止開徵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五‧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為何?
答:(一)
身心障礙本人領有駕駛執照者,請檢附免稅申請書(五)份暨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交通工具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等影本。
(二)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請檢附免稅申請書(五)份暨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非營業用車輛)、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且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