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部分


一.違章的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之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予以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三條)。

 

二.住家用房屋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物,應按何種稅率課徵?


 答:住家用房屋堆置與營業有關之貨物、原料等物品,已非屬住家使用範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三.如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1.凡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 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房屋稅條例第七條)。
2.新增、改建房屋申報時應檢附:(1)使用執照影本;(2)房屋平面圖(含立面圖或剖面圖);(3)所有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之影本─並請填寫聯絡電話。

 

四.空置房屋之房屋如何課徵?


答: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劃分區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台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財政部75年11月26日財稅第7575088號函)。

 

五.房屋稅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稅單仍課非住家用稅率(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


 答:房屋稅課徵年度,係於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算一年,如於中途變更申請核准,核准前仍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在稅單「課稅現值」欄上以「0」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