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部分


一.經營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人要辦何種手續?


 答: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二.開電動玩具店未有合法登記,又兼具賭博性,如何辦理登記,其營業期間如何課稅?


 答:經營電動玩具店,雖無合法營業登記,機台又係賭博性,惟如有營業之事實,即應於稅捐處辦理設籍課稅,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營業期間應自開始營業在稅捐處申請設籍課稅之日開始起算。

 

三.經營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人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如何處罰?


 答: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其處罰規定如何?


 答: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五.在自家屋簷下擺設二、三台電動玩具,純娛樂性機種,每月營業額不足一萬元,是否可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手續?


 答:因娛樂稅無起徵點之規定,如有提供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縱使營業額不多,也須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