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部分


一.契稅種類及稅率納稅義務人為誰?

 

契稅種類

納稅義務人

稅率(%)

說        明

買賣契稅

買受人

6

 

典權契稅

典權人

4

 

交換契稅

交換人

2

交換有給付差額者,其差價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贈與契稅

受贈人

6

  

分割契稅

分割人

2

分割後之價值有差額者,其 差價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占有契稅

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

6

  

 

二.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契價?

答:1.契價按申報當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定。
2.如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自願以申報價格納稅者則以申報價格核定。
3.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 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低於標準價格者,仍按其標準價格計課。

 

三.兩棟房屋如要互相交換,是否也要繳納契稅?如在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答: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百分之二。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在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百分之二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百分之六課徵。

 

四.購買不動產房屋申報契稅是否有期限規定?向何處辦理契稅申報?


答:承買人承購房屋,應於不動產契約訂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五.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如何處罰?


答: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